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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舞弊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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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2-21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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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为加强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有效防范和控制公司的舞弊风险,建立反舞弊的控制及监督机制,保证公司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一、舞弊的定义和主要表现形式:舞弊是指采用欺骗、欺诈等违法违规手段,损害或谋取公司利益,可能为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主要表现形式:(一)虚假财务报告,即导致财务报告不实的故意行为。主要包括:1.故意改变计费出账原则、修改计费数据,多计、少计收入;故意少计或多计成本,多计、少计存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2.虚构、隐瞒、删除交易或事项,编造虚假业务合同、虚开发票等。3.蓄意使用不当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或利用关联方交易调节利润。4.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5.违反国家税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故意偷逃税款。6.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公司相关规定,严重影响公司会计报表公允表达的其他会计舞弊行为。(二)收受贿赂、回扣,挪用、侵占资产,主要包括:1.收受贿赂、回扣,贪污、挪用、侵占、盗窃公司资金资产等。2.以虚假交易,套取资金。3.私设“小金库”、设置“账外资产”。4.开办“三产企业”,侵占公司利益。(三)违反规定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故意隐瞒损失事实的行为,主要包括:1.未经批准盲目对外投资,造成资金损失浪费。2.计划外建设或超概算投资,并造成工程项目长期闲置或浪费。3.擅自对外担保或向金融机构贷款以及对外拆借资金。4.经济合同不公平、商业交易不规范或廉价出售公司的资产。5.故意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资产的损毁、丢失,或故意无偿出借、违规捐赠公司资产。6.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资金、资产损失的其他故意行为。 二、明确反舞弊的职责:公司各级人员对防范、控制和监督舞弊行为负有责任。各级主要领导是反舞弊工作第一“责任人”,应严格履行职责,以建立有效的反舞弊责任体系。 三、建立反舞弊的控制环境:(一)创建诚实的企业文化环境,贯彻和执行《员工职业道德守则》,提高员工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自觉性,有效地预防舞弊行为的发生。(二)建立举报机制和控制程序:1.风险管理总部为公司反舞弊举报、投诉受理中心,负责受理对舞弊行为的举报投诉及对举报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记录、汇报、调查和后续跟踪。制定举报投诉受理、调查、处理的管理办法,建立举报投诉渠道,明确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通过受理举报信等方式。2.建立对举报信息和记录的保密制度,确保举报信息接收和管理人员的独立性。加强对举报信箱、热线电话、电子邮箱的安全管理措施。对违规泄漏检举人员信息或对举报人员采取打击报复的人员,将予以撤职、解除劳动合同,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3.风险管理总部应定期向审计委员会进行书面汇报,对本期受理的举报案件进行归类、分析及后续处理结果等,对于性质严重或影响重大的举报事件及其调查处理情况应及时上报。 四、建立反舞弊信息的沟通渠道(一)应通过员工手册、公司规章制度或内部网络等方式,及时将反舞弊政策和检举程序进行宣传;定期进行关于职业道德守则的培训与沟通,以保证员工能够理解公司反舞弊政策的所有相关内容,组织关键岗位员工参观监狱,清楚认识舞弊行为带来的后果及公司对防止舞弊行为的严肃态度,明确在遵守公司反舞弊政策方面的角色和自身的职责。(二)公司与用户、供货商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的业务往来要建立在诚实公平的基础之上,并应向他们传递公司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的相关信息及要求。(三)有足够的能力对已识别的舞弊风险、反舞弊控制活动、已存在的舞弊行为及补救措施等信息进行收集,并能够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四)对重大舞弊事件要及时分析是否具有普遍性,并及时提出预防及控制措施。对重大舞弊事件的处理结果要向全体员工通报,使其认识到违规事件的危害性,起到引以为戒的警示作用。 五、建立反舞弊的监督机制:(一)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舞弊风险评估和反舞弊措施进行监督。1.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讨论舞弊风险评估和反舞弊措施的有效性。2.监督公司运用的会计准则、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是否符合国家会计法规。3.监督公司的重大非常规交易、公司对舞弊风险的评估、管理层超越控制制度的可能性和对财务报告过程施加不适当影响的行为等。4.监督公司职业道德守则、举报机制的执行情况;监督内审部门对公司内控的评审结果以及针对舞弊风险的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5.定期与独立会计师会晤,讨论关于公司舞弊风险存在的可能性。(二)管理层有责任建立和维持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以预防舞弊的发生。1.管理层对日常可能发生的舞弊事件的预计影响,制定必要的应对、处理程序和措施。2.当发生舞弊事件时,管理层应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并分析舞弊事件的影响,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预防或应对类似舞弊事件的发生。3.若舞弊事件涉及到主要管理人员或需执行大量的额外调查程序,可聘请独立的法律顾问,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舞弊调查;(三)内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舞弊风险的评估。内审部门在制订审计工作计划时,应充分考虑舞弊风险,将舞弊调查纳入审计计划。内审人员在常规审计中保持职业审慎性,注意对舞弊风险的评估与分析, 及时发现舞弊迹象。(四)公司对已发生的舞弊事件要采取必要的调查程序及整改措施。1.检查人员实施必要的检查程序,以确定舞弊迹象所显示的舞弊行为是否已经发生。2.完成必要的舞弊事件调查程序后,应从舞弊行为的性质和金额两方面考虑其严重程度,出具相应的调查报告;3.对内控缺陷进行认真分析、研究,根据重要性及影响程度进行分级管理,落实责任部门,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以避免或减少损失,并对整改效果进行跟踪。4.如现有的控制措施不能控制已识别的舞弊风险,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内控补救措施。 六、实行责任追究制:公司对发生舞弊事件的责任人员,应进行责任追究。(一)舞弊责任追究包括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1.领导责任是指负有相应领导职权的管理人员在其主管或分管工作范围内因失职、失察导致发生舞弊事件,造成会计信息失真、隐瞒损失等应承担的责任。2.直接责任是指公司管理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直接操作或参与相关决策,或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他人等舞弊以及未履行、未正确履行职责等过失行为,造成会计信息失真、隐瞒损失等应承担的责任。(二)公司对发生的舞弊行为,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处罚规定, 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追究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分,以及免职、解聘、解除劳动合同等纪律处理,触犯法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 七、本规定由风险管理总部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反舞弊暂行规定
【概要描述】为加强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有效防范和控制公司的舞弊风险,建立反舞弊的控制及监督机制,保证公司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一、舞弊的定义和主要表现形式:舞弊是指采用欺骗、欺诈等违法违规手段,损害或谋取公司利益,可能为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主要表现形式:(一)虚假财务报告,即导致财务报告不实的故意行为。主要包括:1.故意改变计费出账原则、修改计费数据,多计、少计收入;故意少计或多计成本,多计、少计存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2.虚构、隐瞒、删除交易或事项,编造虚假业务合同、虚开发票等。3.蓄意使用不当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或利用关联方交易调节利润。4.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5.违反国家税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故意偷逃税款。6.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公司相关规定,严重影响公司会计报表公允表达的其他会计舞弊行为。(二)收受贿赂、回扣,挪用、侵占资产,主要包括:1.收受贿赂、回扣,贪污、挪用、侵占、盗窃公司资金资产等。2.以虚假交易,套取资金。3.私设“小金库”、设置“账外资产”。4.开办“三产企业”,侵占公司利益。(三)违反规定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故意隐瞒损失事实的行为,主要包括:1.未经批准盲目对外投资,造成资金损失浪费。2.计划外建设或超概算投资,并造成工程项目长期闲置或浪费。3.擅自对外担保或向金融机构贷款以及对外拆借资金。4.经济合同不公平、商业交易不规范或廉价出售公司的资产。5.故意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资产的损毁、丢失,或故意无偿出借、违规捐赠公司资产。6.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资金、资产损失的其他故意行为。 二、明确反舞弊的职责:公司各级人员对防范、控制和监督舞弊行为负有责任。各级主要领导是反舞弊工作第一“责任人”,应严格履行职责,以建立有效的反舞弊责任体系。 三、建立反舞弊的控制环境:(一)创建诚实的企业文化环境,贯彻和执行《员工职业道德守则》,提高员工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自觉性,有效地预防舞弊行为的发生。(二)建立举报机制和控制程序:1.风险管理总部为公司反舞弊举报、投诉受理中心,负责受理对舞弊行为的举报投诉及对举报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记录、汇报、调查和后续跟踪。制定举报投诉受理、调查、处理的管理办法,建立举报投诉渠道,明确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通过受理举报信等方式。2.建立对举报信息和记录的保密制度,确保举报信息接收和管理人员的独立性。加强对举报信箱、热线电话、电子邮箱的安全管理措施。对违规泄漏检举人员信息或对举报人员采取打击报复的人员,将予以撤职、解除劳动合同,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3.风险管理总部应定期向审计委员会进行书面汇报,对本期受理的举报案件进行归类、分析及后续处理结果等,对于性质严重或影响重大的举报事件及其调查处理情况应及时上报。 四、建立反舞弊信息的沟通渠道(一)应通过员工手册、公司规章制度或内部网络等方式,及时将反舞弊政策和检举程序进行宣传;定期进行关于职业道德守则的培训与沟通,以保证员工能够理解公司反舞弊政策的所有相关内容,组织关键岗位员工参观监狱,清楚认识舞弊行为带来的后果及公司对防止舞弊行为的严肃态度,明确在遵守公司反舞弊政策方面的角色和自身的职责。(二)公司与用户、供货商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的业务往来要建立在诚实公平的基础之上,并应向他们传递公司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的相关信息及要求。(三)有足够的能力对已识别的舞弊风险、反舞弊控制活动、已存在的舞弊行为及补救措施等信息进行收集,并能够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四)对重大舞弊事件要及时分析是否具有普遍性,并及时提出预防及控制措施。对重大舞弊事件的处理结果要向全体员工通报,使其认识到违规事件的危害性,起到引以为戒的警示作用。 五、建立反舞弊的监督机制:(一)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舞弊风险评估和反舞弊措施进行监督。1.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讨论舞弊风险评估和反舞弊措施的有效性。2.监督公司运用的会计准则、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是否符合国家会计法规。3.监督公司的重大非常规交易、公司对舞弊风险的评估、管理层超越控制制度的可能性和对财务报告过程施加不适当影响的行为等。4.监督公司职业道德守则、举报机制的执行情况;监督内审部门对公司内控的评审结果以及针对舞弊风险的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5.定期与独立会计师会晤,讨论关于公司舞弊风险存在的可能性。(二)管理层有责任建立和维持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以预防舞弊的发生。1.管理层对日常可能发生的舞弊事件的预计影响,制定必要的应对、处理程序和措施。2.当发生舞弊事件时,管理层应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并分析舞弊事件的影响,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预防或应对类似舞弊事件的发生。3.若舞弊事件涉及到主要管理人员或需执行大量的额外调查程序,可聘请独立的法律顾问,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舞弊调查;(三)内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舞弊风险的评估。内审部门在制订审计工作计划时,应充分考虑舞弊风险,将舞弊调查纳入审计计划。内审人员在常规审计中保持职业审慎性,注意对舞弊风险的评估与分析, 及时发现舞弊迹象。(四)公司对已发生的舞弊事件要采取必要的调查程序及整改措施。1.检查人员实施必要的检查程序,以确定舞弊迹象所显示的舞弊行为是否已经发生。2.完成必要的舞弊事件调查程序后,应从舞弊行为的性质和金额两方面考虑其严重程度,出具相应的调查报告;3.对内控缺陷进行认真分析、研究,根据重要性及影响程度进行分级管理,落实责任部门,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以避免或减少损失,并对整改效果进行跟踪。4.如现有的控制措施不能控制已识别的舞弊风险,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内控补救措施。 六、实行责任追究制:公司对发生舞弊事件的责任人员,应进行责任追究。(一)舞弊责任追究包括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1.领导责任是指负有相应领导职权的管理人员在其主管或分管工作范围内因失职、失察导致发生舞弊事件,造成会计信息失真、隐瞒损失等应承担的责任。2.直接责任是指公司管理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直接操作或参与相关决策,或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他人等舞弊以及未履行、未正确履行职责等过失行为,造成会计信息失真、隐瞒损失等应承担的责任。(二)公司对发生的舞弊行为,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处罚规定, 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追究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分,以及免职、解聘、解除劳动合同等纪律处理,触犯法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 七、本规定由风险管理总部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分类:监督举报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9-02-21 17:09
- 访问量:
为加强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有效防范和控制公司的舞弊风险,建立反舞弊的控制及监督机制,保证公司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的相关要求, 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一、舞弊的定义和主要表现形式:
舞弊是指采用欺骗、欺诈等违法违规手段,损害或谋取公司利益,可能为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主要表现形式:
(一)虚假财务报告,即导致财务报告不实的故意行为。主要包括:
1.故意改变计费出账原则、修改计费数据,多计、少计收入;故意少计或多计成本,多计、少计存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
2.虚构、隐瞒、删除交易或事项,编造虚假业务合同、虚开发票等。
3.蓄意使用不当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或利用关联方交易调节利润。
4.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
5.违反国家税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故意偷逃税款。
6.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公司相关规定,严重影响公司会计报表公允表达的其他会计舞弊行为。
(二)收受贿赂、回扣,挪用、侵占资产,主要包括:
1.收受贿赂、回扣,贪污、挪用、侵占、盗窃公司资金资产等。
2.以虚假交易,套取资金。
3.私设“小金库”、设置“账外资产”。
4.开办“三产企业”,侵占公司利益。
(三)违反规定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故意隐瞒损失事实的行为,主要包括:
1.未经批准盲目对外投资,造成资金损失浪费。
2.计划外建设或超概算投资,并造成工程项目长期闲置或浪费。
3.擅自对外担保或向金融机构贷款以及对外拆借资金。
4.经济合同不公平、商业交易不规范或廉价出售公司的资产。
5.故意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资产的损毁、丢失,或故意无偿出借、违规捐赠公司资产。
6.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资金、资产损失的其他故意行为。
二、明确反舞弊的职责:
公司各级人员对防范、控制和监督舞弊行为负有责任。各级主要领导是反舞弊工作第一“责任人”,应严格履行职责,以建立有效的反舞弊责任体系。
三、建立反舞弊的控制环境:
(一)创建诚实的企业文化环境,贯彻和执行《员工职业道德守则》,提高员工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自觉性,有效地预防舞弊行为的发生。
(二)建立举报机制和控制程序:
1.风险管理总部为公司反舞弊举报、投诉受理中心,负责受理对舞弊行为的举报投诉及对举报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记录、汇报、调查和后续跟踪。
制定举报投诉受理、调查、处理的管理办法,建立举报投诉渠道,明确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通过受理举报信等方式。
2.建立对举报信息和记录的保密制度,确保举报信息接收和管理人员的独立性。加强对举报信箱、热线电话、电子邮箱的安全管理措施。对违规泄漏检举人员信息或对举报人员采取打击报复的人员,将予以撤职、解除劳动合同,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风险管理总部应定期向审计委员会进行书面汇报,对本期受理的举报案件进行归类、分析及后续处理结果等,对于性质严重或影响重大的举报事件及其调查处理情况应及时上报。
四、建立反舞弊信息的沟通渠道
(一)应通过员工手册、公司规章制度或内部网络等方式,及时将反舞弊政策和检举程序进行宣传;定期进行关于职业道德守则的培训与沟通,以保证员工能够理解公司反舞弊政策的所有相关内容,组织关键岗位员工参观监狱,清楚认识舞弊行为带来的后果及公司对防止舞弊行为的严肃态度,明确在遵守公司反舞弊政策方面的角色和自身的职责。
(二)公司与用户、供货商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的业务往来要建立在诚实公平的基础之上,并应向他们传递公司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的相关信息及要求。
(三)有足够的能力对已识别的舞弊风险、反舞弊控制活动、已存在的舞弊行为及补救措施等信息进行收集,并能够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四)对重大舞弊事件要及时分析是否具有普遍性,并及时提出预防及控制措施。对重大舞弊事件的处理结果要向全体员工通报,使其认识到违规事件的危害性,起到引以为戒的警示作用。
五、建立反舞弊的监督机制:
(一)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舞弊风险评估和反舞弊措施进行监督。1.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讨论舞弊风险评估和反舞弊措施的有效性。
2.监督公司运用的会计准则、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是否符合国家会计法规。
3.监督公司的重大非常规交易、公司对舞弊风险的评估、管理层超越控制制度的可能性和对财务报告过程施加不适当影响的行为等。
4.监督公司职业道德守则、举报机制的执行情况;监督内审部门对公司内控的评审结果以及针对舞弊风险的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
5.定期与独立会计师会晤,讨论关于公司舞弊风险存在的可能性。
(二)管理层有责任建立和维持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以预防舞弊的发生。1.管理层对日常可能发生的舞弊事件的预计影响,制定必要的应对、处理程序和措施。
2.当发生舞弊事件时,管理层应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并分析舞弊事件的影响,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预防或应对类似舞弊事件的发生。
3.若舞弊事件涉及到主要管理人员或需执行大量的额外调查程序,可聘请独立的法律顾问,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舞弊调查;
(三)内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舞弊风险的评估。
内审部门在制订审计工作计划时,应充分考虑舞弊风险,将舞弊调查纳入审计计划。内审人员在常规审计中保持职业审慎性,注意对舞弊风险的评估与分析, 及时发现舞弊迹象。
(四)公司对已发生的舞弊事件要采取必要的调查程序及整改措施。
1.检查人员实施必要的检查程序,以确定舞弊迹象所显示的舞弊行为是否已经发生。
2.完成必要的舞弊事件调查程序后,应从舞弊行为的性质和金额两方面考虑其严重程度,出具相应的调查报告;
3.对内控缺陷进行认真分析、研究,根据重要性及影响程度进行分级管理, 落实责任部门,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以避免或减少损失,并对整改效果进行跟踪。
4.如现有的控制措施不能控制已识别的舞弊风险,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内控补救措施。
六、实行责任追究制:
公司对发生舞弊事件的责任人员,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舞弊责任追究包括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1.领导责任是指负有相应领导职权的管理人员在其主管或分管工作范围内 因失职、失察导致发生舞弊事件,造成会计信息失真、隐瞒损失等应承担的责任。
2.直接责任是指公司管理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直接操作或参与相关决策,或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他人等舞弊以及未履行、未正确履行职责等过失行为,造成会计信息失真、隐瞒损失等应承担的责任。
(二)公司对发生的舞弊行为,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处罚规定, 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追究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分,以及免职、解聘、解除劳动合同等纪律处理,触犯法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
七、本规定由风险管理总部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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