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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申诉管理制度
- 分类:用工制度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2-12-16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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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1、为维护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总部”)及其下属企业(以下简称“丽珠集团”或“本集团” )员工的合法权益,为员工的申诉提供正式及保密的上报渠道,规范申诉处理等相关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与人力资源及《丽珠集团劳动用工及行为道德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相关的申诉。 3、本制度覆盖丽珠集团所有的正式员工、劳务派遣人员、外包人员、兼职人员 、实习生及其他与丽珠集团建立劳务关系的人员。 4、本公司各下属企业应遵照本制度制定本企业的员工申诉制度,并落实执行。
员工申诉管理制度
【概要描述】1、为维护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总部”)及其下属企业(以下简称“丽珠集团”或“本集团” )员工的合法权益,为员工的申诉提供正式及保密的上报渠道,规范申诉处理等相关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与人力资源及《丽珠集团劳动用工及行为道德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相关的申诉。
3、本制度覆盖丽珠集团所有的正式员工、劳务派遣人员、外包人员、兼职人员 、实习生及其他与丽珠集团建立劳务关系的人员。
4、本公司各下属企业应遵照本制度制定本企业的员工申诉制度,并落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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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12-16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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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1、为维护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总部”)及其下属企业(以下简称“丽珠集团”或“本集团” )员工的合法权益,为员工的申诉提供正式及保密的上报渠道,规范申诉处理等相关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与人力资源及《丽珠集团劳动用工及行为道德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相关的申诉。
3、本制度覆盖丽珠集团所有的正式员工、劳务派遣人员、外包人员、兼职人员 、实习生及其他与丽珠集团建立劳务关系的人员。
4、本公司各下属企业应遵照本制度制定本企业的员工申诉制度,并落实执行。
二、申诉受理中心
1、本公司人力资源总部为总部的员工申诉受理中心,本公司各下属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为该企业的员工申诉受理中心(以下统称“申诉受理中心”)。申诉受理中心负责受理员工的申诉并对上报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记录、调查、处理、汇报和后续跟踪。
2、本公司人力资源总部负责监督本公司各下属企业的员工申诉处理工作,并定期统计分析及总结本集团的员工申诉处理工作。
3、本公司各下属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应于每年12月30日之前向本公司人力资源总部汇报当年度的员工申诉处理工作。
三、申诉方式
1、申诉人可向上级主管或申诉受理中心负责人员(以下简称“申诉处理人”)提出申诉。若申诉人向上级主管提出申诉,上级主管可直接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申诉人对处理结果满意的即可终结申诉,上级主管应将申诉的调查结论和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向申诉受理中心汇报并备案,并负责后续跟踪工作;如果申诉人对上级主管的处理结果不满意或直接向申诉受理中心提出申诉的,由申诉受理中心负责申诉事项的记录、调查、处理及后续跟踪等工作。
2、申诉可采取电话、微信、电子邮箱、现场走访、意见箱等途径进行。
3、申诉人可以实名申诉或匿名申诉。申诉内容严格保密。
4、本公司人力资源总部的申诉联系人:韩亚丽。申诉固定电话:0756-8135172。申诉移动电话(微信同号):15916211373。申诉邮箱(内部):hanyali@livzon.cn。申诉邮箱(外部):hanyali@livzon.com.cn。申诉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创业北路38号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部。
珠海丽珠工业园的意见箱(即总裁意见箱)设立地点:集团一楼大堂打卡点、 集团总部大楼后丰巢柜、 药厂 P10 车间门口、 丽珠生物一楼大堂、 微球公司一楼大堂、 研究院二楼楼梯口。
5、申诉人提出的申诉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不得损害本集团利益和其他员工的合法权利。
四、申诉受理与调查
1、申诉处理人应在接到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得出最终结论并出具书面《申诉调查结果报告》。如需延迟时间,应向申诉人说明情况,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申诉处理人应在出具《申诉调查结果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申诉人,保障申诉人的知情权。
2、如果申诉人对调查结论不满意的,可以在得知调查结论之日起10日内再次申诉,要求原申诉处理人的上级主管进行复查。超过10日视为申诉人接受调查结论。
五、申诉处理
1、调查结论属实的,申诉受理中心应在申诉处理人出具《申诉调查结果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或按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相关部门应根据本集团相关规定,经履行相关程序批准后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解除劳动合同等;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有权机关处理。
2、调查结论不属实的,申诉处理人应实事求是地做出说明,澄清事实。
3、申诉处理完成后,申诉受理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诉处理结果以书面方式告知申诉人,保障申诉人的知情权。
六、申诉保密
1、申诉具有机密性质。申诉处理人对申诉人的个人信息及申诉内容必须严格保密。申诉处理人在处理申诉时,应当做好保密工作,在不暴露申诉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申诉材料和记录应当列入密件管理。
2、除非获得申诉人同意或在下列所述的情况下,否则申诉人之身份将不会被泄露:
(a)在本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对本集团的调查或利益而言属重大的情况下;(b)因监管部门或其他有权行政司法机关要求披露;及(c)申诉人的举报事实及身份已为大众所知悉。
七、申诉人保护及相关责任
1、无论实名申诉还是匿名申诉,申诉受理中心均将采取必要措施充分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工作权利、民主权利、名誉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
2、对违反本规定有关的条款和泄露举报、投诉人信息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轻微的,调离工作岗位或降薪降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打击报复、骚扰、迫害真实申诉人的,一经查实,依照本集团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根据情节严重情况采取警告、记过、记大过、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诉人因受打击报复而造成人身伤害及名誉、经济损失的,依照法律规定处理,申诉人也可依法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
4、申诉人根据本制度作出正当申诉,将获得不因申诉遭受任何不公平解雇、迫害或未经授权的纪律处分的保障。但对假借申诉为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本集团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确属申诉人故意编造谎言,虚构情节而致使申诉受理中心受到干扰或造成人、财、物的浪费,可以追究申诉人法律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
5、本集团各部门对申诉的情况隐瞒不报、反映不及时、不配合调查、设置障碍阻挠调查或对申诉人打击报复的,申诉受理中心有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追究该部门主要领导责任。
八、 其他
1、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本办法由人力资源总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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